·(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应提交资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 合同、章程;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中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外合资企业提供);
外方提交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经其本国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
投资者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港、澳、台湾地区提供);
6、 资信证明;
7、 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9、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其他有关文件 。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应提交资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应提交资料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
4、 资信证明;
5、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6、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7、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应提交资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3、隶属公司章程 ;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租赁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7、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经营范围中有涉及批文时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应提交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外合资企业提供);
外方提交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经其本国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
投资者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港、澳、台湾地区提供);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公司住所证明; 租赁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 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11、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经营范围中有涉及批文时提供);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集团设立应提交资料
1、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子公司加入集团的申请;
3、 企业集团章程;
4、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7、 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