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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局审批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交资料

1、被并购企业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
2、被并购境内公司关于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 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6、被并购境内公司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7、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协议;
8、并购后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10、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1、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股权的评估报告
12、并购后的合同、章程;
13、并购后董事会名单及投资各方出具的委派书;
1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
15、经公证或依法认证的境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公司注册登记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16、有关各方的签字授权书;
17、境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19、投资者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资料

一、原公司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呈批请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办理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三、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四、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五、原公司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原公司的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债权人名单;
七、分立后各公司的合同、章程;
八、分立后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的委派文件;
九、因公司分立拟新设公司所在区审批机关的意见(如公司分立需要异地新设公司);
    在审批机关做出初步批复后,需提交:
十、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十一、公司把分立事项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十二、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十三、投资者承诺书(可从页面底部的附件里下载该表格)。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应提交资料

1、拟设立外资企业(下称企业)的投资者签署的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2、企业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呈批请示);
3、企业章程;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的委派文件;
7、企业场地证明;
   租赁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
   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8、投资者证明;
   以公司投资经所在国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册证明;
   以个人投资,提交经所在国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
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0、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的签字授权书;
11、由银行出具的投资者资信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13、投资者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资料

一、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在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
2、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3、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成立批文;
6、企业已通过年检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7、验资报告;
8、场地来源证明;
   租赁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
   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9、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审批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2、企业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3、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董事会成员名单;;
4、企业成立批复文件;
5、企业已通过年检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6、验资报告;
7、场地来源证明;
   租赁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
   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8、投资者承诺书;
9、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合并应提交资料

1、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
2、合并后企业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
3、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合并的决议;
4、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本次合并的协议;
5、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债权人名单;
6、各公司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7、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8、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的委派文件;
9、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还需提交内资企业所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
10、原审批机关对由于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同意解散批复(如该审批机构并非本次合并的审批机构);
在审批机关作出初步批复后,企业需提交:
1、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2、公司把合并事项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应提交资料

1、拟设立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设立企业的申请文件;
2、企业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
3、各方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
4、各方签署的企业章程;
5、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相应投资方的委派文件;
8、企业经营场地来源证明;
   租赁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
   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出租方盖章或签字);
9、中方材料:
   1)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表签署的签字授权书;
   3)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0、外方材料:
   1)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
   以个人名义投资,须提交经所在国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
   2)外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3)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的签字授权书;
   4)由银行出具的外方资信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12、投资者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