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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登记

·办理社保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3、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

5、《验资报告》;

6、公司公章。

参保个人提供:

外地户口 1、身份证 ; 2、暂住证; 3、劳动手册/相片1 张(小一寸); 4、计生证; 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城镇户口 1、劳动手册/相片1 张(小一寸); 2、身份证; 3、失业证; 4、计生证; 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广州公积金免税线提高至11340元

2009年08月25日07:25   广州日报 何颖思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随着今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的“免税线”(免税缴存基数)也相应调高1293元,达到11340元。
    市地税解释,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而今年,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据此计算,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11340元/月。“免税线”与2008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10047元相比,提高1293元。
    也就是说,今年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1340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曾有传言说,个人缴存公积金免税比例将放宽到20%,市地税昨日强调,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分别在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才允许免税。
    市地税表示,有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的问题,市民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或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算一算:
    比如陈先生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2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陈先生7月的工资收入为10000元(未含单位为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于12000元的缴存基数已经超过上限标准的11340元;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也超过12%的幅度。那么单位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12000×20%=240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360.8元(11340×12%=1360.8元)。陈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360.8元(11340×12%=1360.8元)。
    因此,陈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2400)-(1360.8+1360.8)-2000=7678.4元。应纳个税=7678.4×20%-375=1160.68元。


·社保内容缴费标准与特点

一、社保的缴费基数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为2759元,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
1.城镇养老保险
(1)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759*300%=8277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759*60%=1472元)为缴费基数
(2)在增城、从化两个独立统筹区参保的人员,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选择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0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的300%(即11340元),下限为200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268元)。
3.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为缴费基数。
二、 社保的内容及缴费标准
社保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职工而言公积金就是“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只由用人单位缴纳。
1.养老保险
(1)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20%,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8%
(2)三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本区城镇户口人员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12%,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8%
注:(1)自由职业者负担单位和个人两项缴费 (2)个人缴费从工资扣缴,缴费金额计算到元,角位四舍五入.
2.失业保险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2%,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1%(农村户口人员不缴纳个人部份)
3.工伤保险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比例(0.5%,1%,1.2%,1.5%),全由单位承担。
4.生育保险 按参保单位中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工资缴费工资的0.85%征缴。
5.医疗保险
(1)在职职工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8%,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2%(另: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所属的参保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每人每月按5元征缴)
(2)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上年度区职工年平均工资×75%×退休人数,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0.26%×120(个月);按月缴交=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5%×退休人数,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0.26%×退休人数。
从内容上说,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我们以盈利性作为标准,将保险区分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否盈利,是区分这两种保险的最重要标志,但如果作详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有许多不同点。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对比中,看出社会保险的特点。
1.非盈利性。
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商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需求。
2.强制性。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缉织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
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3.普遍保障性。
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稳定社会秩序,这可以说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而商业保险只是对参加了保险的人提供对等性的经济补偿,它只能部分解决被保险人临时、急迫的困难,弥补其部分损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备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
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作个形象的比喻,这叫做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这里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而商业保险则是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原则决定,投保人权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数量缴纳了合同所规定的保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依据。保险合同一旦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复存在。
如果自己已经参加工作,那就对照看看你单位是否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费!!